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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3000万美元)申办程序及申报文件
2006-02-21 14:48  文章来源:乐山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由中方投资者向以下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文件:
1、乐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办理新建项目审批):
(1) 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中外各方合资、合作意向协议;
(2) 中外各方资信证明;征地和外部协作条件的意向性协议;
(3)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
2、市经济委员会(办理扩建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研报告和项目确任):
(1) 中外合营者报送申请报告;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3) 有关附件:合营各方的意向性协议书、外方的资信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局制发);
(2)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包括拟设企业名称(含备用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及其比例、投资人名称或姓名及出资和所占比例等;
(3) 全体投资人共同委托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代理人证明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中方加盖注册局复印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开业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4、市商务局(办理合资或合作项目合同、章程审批):
(1) 关于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 可研报告及省计委或经贸委的批复;
(3) 合同、章程(由中外双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4) 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5) 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备注:申报文件所需的附件
A、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B、 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C、如系国家控股企业用固定资产投资,需资产评估报告;
D、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企业代码):
(1) 机构成立批文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市商务局(颁发批准证书)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7、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
A、申请登记报告;
B、项目建议书;
C、主管机关批复(办理外资企业免);
D、外方资信证明;
E、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F、外方合法开业证明;
G、申请登记表;
H、合同(申请外资企业免);
I、章程;
J、合同、章程批文;
K、批准证书;
L、董事会成员名单;
M、中方人员委派文件;
N、外方人员委派文件;
O、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P、负责人身份证明登记表;
Q、场地使用证明(附产权证明);
R、核名通知书。

(乐山市商务局外资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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