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乐山市外资企业(3000万美元)申办程序及申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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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2-21 14:40 文章来源:乐山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由外商投资者向以下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1)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局制发);
(2)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包括拟设企业名称(含
备用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及其比例、投资人名称或姓名及出
资和所占比例等;
(3) 全体投资人共同委托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代理人证明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外方开业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2 、市商务局 ( 章程审批 ):
(1)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2)《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3) 外资企业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4) 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银行证明、存单或银行对帐单、或年度会 计师审核报告、或房产证、或台商企业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等。世界知名企业直接投资不 需要资信证明)。
(1)申报文件所需的附件:
A、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B、 如设立董事会,需投资者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C、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护照、身份证等)
(2) 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应提交所签定的合同副本备案;
(4) 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发企业代码 ):
(1 ) 机构成立批文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 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市商务局( 颁发批准证书 ):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发营业执照 ):
(1) 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申请登记表;
(3) 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4) 董事会成员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文件、任职文件(或聘书)和上述人员中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5) 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6) 其它有关文件、证明等材料。
(乐山市商务局外资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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