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乐山市商务局 乐山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 2006-02-20 16:25 文章来源:乐山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 |
各区、市、县、自治县商务(经贸)局、公安局:
现将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5]20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市县商务、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共同做好典当行业的管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典当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典当业实施治安管理。
二、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转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设立典当企业的报告及申请材料。市商务局审核后转报省商务厅。各区市县公安机关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涉及治安管理方面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公安厅审核。
三、设立典当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所在地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企业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企业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及承诺书;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要求申请人将涉及治安管理方面的材料交当地公安机关审查,签注意见后报市公安局进行初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分别通报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商务局。
五、公安机关在审查典当企业申请材料时,应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重点审查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安全防范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相关文字材料及申请人做出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人的设立被商务部批准后,申请人持省商务厅转发的批准文件,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七、典当企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市公安局审核发放。市公安局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典当企业各项安全制度的建立和安全防范设施安装进行验收,合格后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公安厅备案。对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市公安局可以延期。对缓办或者迟办的,应要求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八、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典当企业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商务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辖区典当业的监管,对非法从事典当业务的个人和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和取缔。要加强对寄售行业的监管,对寄售企业从事典当业务的,按非法从事典当业务予以查处和取缔,并建议工商机关取消其经营资格、公安机关取消其《特种行业许可证》。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